作者:霍尔德科技 更新时间:2024-09-01
水质自动监测仪通常是一种用于监测水体中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指标的设备,它能够自动地收集水样,并进行分析和记录。水质自动监测仪在多个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包括饮用水安全、农业灌溉、工业生产、水产养殖、科研实验以及紧急事件响应等。
1.如何判别水质自动监测仪数据异常?
(1)水质自动监测仪长期无正当理由无自动监控数据。
(2)数据长期在水质自动监测仪分析方法检出限上下波动。
(3)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在某一固定值上下小幅波动。
(4)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在量程 2%以内波动。
(5)监督性监测数值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值的误差超过规定的比对监测指标 范围。
(6)分析仪器、数采仪、监控中心之间数据异常。
(7)水质自动监测仪数据与数采仪数据偏差大于 1%。
(8)数采仪数据与监控中心数据偏差大于 1%。
(9)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异常。
(10)企业生产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化,自动监控设施数据未及时响应或变化趋势不符合逻辑。
2.水质自动监测仪不能运行,排污单位应该怎么做?
(1)应当在水质自动监测仪故障发生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使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在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停运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用手工自行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监测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3)如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可能归因于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每日12:00前通过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向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机构(数据审核机构)提交前一自然日数据异常原因分析报告,分析数据出现问题的原因,排污单位因自身原因逾期未提交的,视作无异议。
(4)确需拆除或闲置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拆除或闲置三十日前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5)应当如实记录运行和维护的台账,如实反映水质自动监测仪故障及运维情况。
(6)按照规范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
以上就是关于水质自动监测仪的相关介绍,大家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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